无船承运:在标准中前行
6月14日,交通部水运司宣布布告,发布了15家未获得运营资质而违规运营无船承运事务的企业名单。“交通部责令这些企业中止运营无船承运事务,并将在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依法施行严峻处分。”交通部水运司世界航运办理处处长熊伟向记者泄漏道。
截止2007年6月11日,我国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者已达到1 770家。五年来,在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尽力下,我国无船承运事务商场不断走向标准有序,无船承运事务办理准则不断得到完善。交通部除了严厉实施《海运法令》相关规则和职责外,结合无船承运事务办理准则施行发展,不定期对外发布获得或停止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资历的企业,一起还及时依据查办状况,先后发布了100多家违规运营无船承运事务的企业名单,维护了合法运营者的权益。此外,帮忙各海事法院执行了多项因无单放货原因而划扣保证金的判决,使保证金准则发挥了其应有的效果,有用维护了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无船承运人在运营活动中遇到的实践问题,交通部和我国船舶署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加强调研与和谐。后经国税总局、国家外汇总局先后发文,清晰了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者运用发票、交纳营业税和开设外汇账户的相关方针。特别是2006年12月31日国税总局宣布通知,清晰了有关无船承运事务营业税税收办理规则,即从本年1月1日起,依照署理业税目实施差额交税。
作为从货运署理分解出来的一种新的航运主体,不难看出无船承运人与货运署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络,并且与契约承运人、多式联运运营人也有许多相关或相似之处。也正因而,一些货运署理由货代事务延伸过来,未获得运营资质却在从事无船承运事务。虽然交通部加大了对违规运营的查办力度,但仍然难以根绝。
“一旦呈现胶葛,法院审理时就会呈现问题:虽然没有获得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资质,但在实践运营中,依照公司法和合同法,缔结的合同却是有用的,交通部过后的处分仅是对没有资质、违规运营者的行政处分” ,邢德彰说道。
“关于获得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资质的一些企业,也有提单报备不标准的问题,或许怕承当危险,不运用自己的提单,而是选用国外的提单,一旦发生问题,就以署理身份缓兵之计,而不承当无船承运人职责。” 邢德彰以为这也是发生提单胶葛的一个重要原因。
加强和标准无船承运人提单的办理,势在必行。另据记者了解,商务部条法司在修订《世界货代办理施行细则》过程中,酝酿参加“提单办理”的内容。我国船代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在交通部的支持下,就提单问题与商务部进行交流时表明了贰言,以为“在一部货代的办理规则中,参加无船承运事务提单办理内容,是不稳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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