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NVOCC-OTI 答应、运营商MTO 协议的监管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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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海事委员会已发布终究规矩,自 2 月 20 日起对其法规进行如下修正,以履行 2018 年法令中有关海洋运送中介答应、财政职责和一般职责以及就协议提交大众定见的规矩海运公共承运人和海运码头运营商之间。
- 说明宣扬或自称 OTI 的人,而不仅仅是那些充任 OTI 的人,有必要取得 OTI 答应并满意相关的财政职责要求(即保持保证金、稳妥或其他担保)
- 删除了以下要求:(a) 只要取得答应的 OTI 能够作为美国署理人为未取得答应的注册无船承运人供给 OTI 服务,以及 (b) NVOCC 有必要运用取得答应的 OTI 在美国境内供给 NVOCC 服务咱们
- 扩展对公共承运人成心和成心承受或运送没有关税或契合财政职责要求的 OTI 的货品的禁令
FMC 提议经过将发布单个服务合同根本条款声明的要求替换为发布一般服务合同规矩和告诉作为其主动关税体系的独自部分的要求,以减轻船只承运人的监管担负。对此拟议规矩的谈论将于 4 月 14 日到期。
依据 1984 年的《航运法》,海运费率、附加费和附加费有必要在关税中发布或经过向 FMC 提交的服务合同达到共同,而且承运人有必要揭露供给此类根本条款的声明资费格局的合同(包含远程费率)。但是,1998 年的《远洋运送变革法案》取消了在承运人的公共运价中发布合同费率的要求,从那时起,根本条款的发布仅限于起运港和目的港规模、产品、最小数量或部分以及期限.
因而,FMC 得出的结论是,根本条款出版物不再对托运人与承运人进行合同商洽、承运人之间作为潜在定价和谐的东西或对委员会自身有用,由于它有才能取得完好的服务合同.
FMC 已告诉以下人员已提交请求 (a) 作为无船承运人和/或海运署理的 OTI 答应证或 (b) 修正现有 OTI 答应证或被答应人的合格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