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代提单
目前我国出口合同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份额越来越大,并且收货人指定船公司的少,指定境外货代的多,这并不契合FOB条款的意义。出口合同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坏处在哪里?为什么份额越来越大?出口商怎么应对? 出口做FOB为何呈上升趋势?
八十年代,我国的对外贸易实施的是国家统制方针,除少数三资企业外,外贸经营权局限于中心和省市级的专业外贸公司,到八十年底才扩大到市、县级外贸公司和要点出产企业。其时我国的航运商场还没有对外开放,中远开航的远洋干线船远不能适应对外运送的需求,很多出口货品有必要经过香港中转。国家为维护国轮和保险业的开展,提出了出口做CIF、进口做FOB,这成为其时对外贸易洽谈运送条款的原则。但也因为出口货品沿途中转环节多,往往供给给买方的二程船信息不精确,乃至二程船名一改再改,加以客户避免我方预借提单、倒签提单,也有坚持要做FOB指定船公司的,不过其占有率仅不过是几个百分点。
自九十年代我国对外开放航运商场以来,各外资班轮公司纷繁抢滩我国的首要沿海港口,特别是上海港。外资船公司的进入,为国外买家指定船公司供给了条件。一起三资企业的蓬勃开展,国家赋予出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的进出口经营权,我国已不再是专业外贸公司统一天下的局势,而是形成了大经贸的格式。加之国际贸易也从卖方商场转变为买方商场,出口做CIF除国有企业有必定的传统影响外,其他企业是随行就市,使出口FOB的货量有必定程度的上升。
跟着境外船公司进军我国航运商场,境外货运署理也蜂涌而入。境外货代的活泼,使我国出口做FOB指定署理的货量急剧上升,加之1997年以来班轮公司屡次提价,提价次数频,提价起伏大,提价告诉急都是历史上稀有,使本来略有盈余的运费开销变为无利乃至反亏,部分外资业务人员为躲避运价危险,自动做FOB。因而近几年来出口做FOB的货量连连飚升,有些外资企业简直到达80%以上,并且还有上升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