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条款中防备买家诈骗圈套的考虑
(2018)在《FTC公司署理进出口事务危险办理事例剖析》文中指出本文依据我国传统外贸署理事务办理与运转的特色,对署理进出口事务方式下的危险办理问题进行了专门研讨,将外贸危险从宏微观的视点、事务本身特色的视点和事务操作实践的视点进行了分类。一起,从方针、合同、运送、买卖术语、法令等方面对常见的危险来历进行了剖析,从企业危险办理机构的功用、多方危险补偿机制的规划两个方面,对企业办理进程中的危险办理的效果做了剖析。经过对FTC公司船只署理出口和燃料油署理进口事务方式的介绍和在操作实践中两个典型事例的剖析,依据事例中署理进出口事务的不同的职业环境、事务特色和操作特殊性,并结合我国外贸署理制或许的转型方向,从风控体系和风控流程两个层面对署理制事务的危险办理与防控进行了要点研讨,总结了FTC公司在危险办理中好的做法与经历。依据FTC公司在事务操作中对采纳的危险点辨认办法、防备与处置办法,总结出了外贸署理企业在事务实践中应该要点重视的危险缝隙,并据此从外贸方针层面、职业环境层面、事务操作层面和危险救助层面提出了外贸署理企业应该遵从的危险防备和办理准则,为我国外贸署理制危险办理供给具有实践辅导含义的主张。
王夏梦[2](2017)在《信誉证诈骗的法令问题研讨》文中指出信誉证是国际买卖结算的一种办法,在国际买卖中被广泛运用,被誉为“国际商业的生命线”。其最大的长处即在于它建立在银行信誉的根底上,不受根底合同的捆绑,仅凭契合条件的书面单据作为付款条件,大大降低了传统的商业信誉中的买卖危险,对卖方来说,这是一种既有确保又非常快捷的国际买卖付出手法,最大极限地确保其独立抽象性也成为各国一向坚持的根本态度。可是,固有的机制缝隙也给不法商人留下了诈骗的或许。这些年来,因为国际上不法分子运用信誉证付出办法进行商业诈骗的现象频频呈现,严峻动摇了信誉证买卖的根底,而且影响了国际买卖的公正打开。鉴于西方发达国家打开对外买卖的前史比较长远,有关反信誉证诈骗的体系立法和威望判例得到长足的开展并趋于老练。与此比较照,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和司规律相对落后。在学术界及司法界的不懈努力之下,我国出台了一部司法解说即《关于审理信誉证纠纷案子若干问题的规矩》(以下简称《规矩》),来处理信誉证诈骗问题,在必定程度上弥补了这方面的法令空白,但跟着案子状况日趋地纷繁复杂,该项司法解说对审判实践的辅导亦暴露出必定的局限性。本文企图从信誉证诈骗发生的布景及理论结构下手,经过比较研讨我国与国外首要国家对诈骗破例准则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在立法及司法方面提出相应的处理对策,力求在实务操作中得到引用,促进经贸联系的开展。
任楠楠[3](2014)在《无船承运人的法令位置及其对买卖商的影响》文中研讨标明国际运送业日益昌盛,承载大部分运量的国际海运事务也日趋得到细化,人物分工愈加多样化。跟着集装箱运送的开展和国际多式联运的呈现,无船承运人应运而生,从国际货代,内陆运送运营人,场站运营人等开展而来。但因为其间也伴跟着事务范围的穿插,法令定位的不清晰,提单监管不严厉,各方当事人对法令概念知道不到位等等现象。因而,导致无单放货,海运诈骗等现象时有发生。集装箱运送催生了无船承运人,现在国内外法令条文对它的界定较为一致,供认其兼具邮寄人与承运人的身份;对无船承运人与实践承运人,国际货运署理和国际多式联运运营人之间的联系进行剖析,清晰了无船承运人与实践承运人对合同实施的职责程度不同,无船承运人提单首要用于结汇,实践承运人提单用于提货;概括收入获取办法,合同条款,提单签发状况等对无船承运人与货运署理进行辨认,以防止无船承运人凭仗货运署理身份推脱职责;一起介绍了无船承运人在什么条件下转变为国际多式联运运营人。无船承运人存在运用未登记提单躲避危险的现状,关于未登记提单的效能问题,以及合同效能问题进行了剖析。无船承运人给出口商带来便当一起带来了无单放货的危险,对进口商带来提单诈骗危险与回绝放货危险,并对以上危险提出了应对战略。最终论说了无船承运业监管现状并提出若干主张。
崔嘉岚[4](2014)在《论FOB条件下卖方危险防备的法令机制 ——从邮寄人视点》文中研讨指明韩国实施的经济开展战略是外向型,首要是政府主导的,以“买卖立国”,运用国际商场的有利条件,战胜国内资源贫乏、商场狭小的不利要素,完结了经济腾飞,跻身新式工业国队伍。近年韩国首要出口商品为电气电子产品(半导体、家用电子产品、电脑及周边设备、手机)、轿车、船只、石化产品、一般机械、钢材、纺织品等;首要进口商品为半导体等电子零部件、原油、农林水产品、电气电子产品、机器设备、钢铁、石化产品。近年来,韩国在外贸方面开展有很大打破,在一些职业范畴一向居于前列,比方,平板玻璃、微波炉、CDMA移动电话机、存储半导体芯片(DRAM)、超薄膜液晶显示器(TFT-LCD)、光盘驱动器、电脑显示器等。①韩国的首要买卖同伴是美国、日本、欧盟、我国、东南亚、台湾等。2011年,韩国外贸进出口总额为10808.89亿美元,前史上初次打破1万亿美元,同比增加21.2%。其间,出口5565.14亿美元,同比增加19.3%,进口5243.75亿美元,同比增加23.3%。买卖出入为321.39亿美元顺差。跟着韩国对外买卖程度的逐步提高,经济开展所面对的危险也不断显露出来。在买卖往来中,FOB条件下买卖越来越多,在韩国对外买卖中,占到70%以上。此种状况下,卖方应该多加防备带来的危险,一起,政府方面也应经过建立相关法令机制,尽或许的确保本国出口企业的利益,削减危险。FOB是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的英文缩略语,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依照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买卖术语解说公例》的规矩,卖方应依约定将货品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承当在装运港货品跳过船舷曾经的危险和费用。这儿的买方指定的船只应是买方指定船公司。但从现在FOB的实践运用状况看,指定船公司的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署理。那么在FOB术语下,买方为何要指定货运署理呢?从买方来讲无非是出于几种考虑。有的是要求货代承当办理清关、物流等服务;有的是可以经过货代取得优惠运价。当然也不扫除少量不法商人运用货代或串通货代骗得卖方的货品。这其间尤以无单放货是最为典型。近年来在出口事务的FOB合同中,有些进口商和指定的货代串通一气,采纳无单提货,使我国出口企业货款两空。现在,除一些国际上知名度高的国际货运署理外,大都境外货代的资质状况难以考证。不法商人与境外货代彼此勾通,大多是以小金额的订单试几票,让发货人感到结汇安全,然后就以较大金额的订单骗费。其间的问题要害在于:货代提单只能供给给卖方作结汇之用,它不是真实的物权凭据。真实代表物权凭据的提单在货代手中,假如货代于买方彼此勾通会在买方还没有付款完毕,就凭手中的提单将货品据为己有,这样一来,卖方就相当于货款两空。①跟着全球经济的开展,外贸已经成为各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外贸买卖中咱们常用不同的买卖术语来完结买卖,经过近年来的开展,FOB买卖术语称为各国买卖中最常用的买卖术语,可是没有完美的买卖办法,近年来运用FOB买卖术语出口,在对外买卖事务中,买卖术语的选用直接联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FOB是买卖事务中常常运用的买卖术语,但选用FOB术语会带来必定危险,各国遍及反映使企业蒙受损失的事例略有上升趋势,所以,本文从这一视点动身,对FOB下卖方面对的几种常见危险及怎么躲避进行了深化研讨,一起依据韩国《商海法》及《鹿特丹规矩》进行了法令机制剖析,对卖方企业在FOB买卖中怎么最大程度的躲避危险提出了主张办法。本文的立异点体现在:在很多买卖术语之中,挑选其间运用最多、远景最好的FOB条件机制,从卖方视点研讨了危险及防备办法。现有研讨、法令法规从承运人方面打开的论说相对较多,笔者打破了传统,从卖方视点动身,对邮寄人存在的危险及其躲避办法提出了主张。本文依据韩国《海商法》的整体内容,在各方面做了比较,然后进一步了解韩国《商海法》和我国《商海法》在邮寄人准则等相关方面的规矩,剖析法令机制对邮寄人的规矩和维护,对防备FOB买卖中存在的危险作出了剖析和主张。本文的结构首要如下:榜首章,概述了论文的根本概念、根本特征等一般性问题。FOB是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的英文缩略语,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它是当时外贸职业遍及实施的交货术语。第二章,论说了在FOB条件下,卖方作为邮寄人存在的问题或危险,总结了FOB下交货危险、无法结汇危险以及充任无船承运入所带来的危险和比较常见的海运诈骗危险,并依据以上危险提出了防备办法及卖方在FOB买卖中要特别留意的问题。第三章,首要对韩国《商海法》和国际现存相关法令中的邮寄人准则别离做了介绍,并依据现行法令对FOB买卖中卖方危险提出了防备对策,最终扼要点评了韩国《商海法》。第四章,首要是对《鹿特丹规矩》下邮寄人准则的相关研讨,从邮寄人准则的变迁和规矩两个视点,对卖方在FOB买卖中躲避危险中所起的效果和影响打开了证明。第五章,定论部分对全文研讨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FOB买卖术语的开展远景。经过对危险和躲避办法的研讨和探究,对FOB买卖中卖方权益进行最大化的确保,促进了FOB买卖术语的开展与完善。
潘申石[5](2012)在《FOB买卖术语下的出口商收汇危险剖析》文中研讨指明现在,FOB买卖术语在我国出口买卖中运用非常遍及,与其他买卖术语比较而言,出口商在FOB术语成交项下接受的收汇危险更大。本文立足于FOB买卖术语本身的特色,从无单放货、提单记载和信誉证结算三种景象下讨论了出口商(卖方)存在的收汇危险,并根据上述危险提出了一些出口收汇危险的防备办法,以期对现在的出口买卖环境的改进有所裨益。
谢金荣[6](2012)在《FCA/CPT/CIP术语的运用问题研讨 ——根据与FOB/CFR/CIF术语的比较剖析》文中提出在国际买卖实务中,买卖术语的挑选是签定买卖合一起极为要害的一个环节,挑选不同的买卖术语决议了不同的合同性质,如常见的FOB合同、CIF合平等。作为传统三大术语,FOB/CFR/CIF术语一向受外贸企业喜爱而被频频运用于进出口买卖中。可是,因为集装箱运送的开展及其承运人职责紊乱等原因,传统三大术语的缺点越来越显着,已不能满意外贸实践开展的需求;因而,①国际商会在②Incoterms1990推出更名后的FCA/CPT/CIP术语用以替代传统三大术语的运用,可是自该组术语推出至今已二十余载,仅有少量买卖交游中运用该组术语,而传统三大术语在对外买卖中的运用不只没有因而而削减,相反运用愈加频频。从某种含义上讲,FCA/CPT/CIP术语是在传统三大术语的根底上开展而来,经过两组术语的比较,不论是从术语本身仍是该组术语对外部条件的适用,该组术语都具有必定的优越性。因而,在当今的对外买卖实践中推行FCA/CPT/CIP术语显得尤为必要。关于这一课题的研讨,国内外文献大多会集在FCA/CPT/CIP术语优越性的研讨,并没有结合与该组术语相对应的传统三大术语的比较而体系、深化的研讨其利害地点,更没有对怎么推行运用该组术语提出相关办法和对策。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与传统三大术语比较进行体系的研讨,剖析推行运用该组术语的瓶颈地点,并在此根底上提出处理该问题的对策和主张。本文选用比较剖析和标准剖析办法,并以“运送单据的性质及相关法规的缺点等首要原因导致推行运用FCA/CPT/CIP术语受阻,作为本文的中心观念”,剖析推行运用该组术语的瓶颈地点,并提出相关对策和主张。本文首要分为五个部分,榜首部分是序言,介绍研讨布景及选题含义、相关文献总述、研讨内容与结构、研讨办法和本文或许的立异与缺乏;第二部分首要介绍FOB/CFR/CIF术语的来源与开展,然后论说该组术语的相关常规解说;第三部分论说两组术语运用现状及坚持运用FOB/CFR/CIF术语的面对的问题;第四部分剖析Incoterms引进FCA/CPT/CIP术语的含义及论说其相关常规解说,并在此根底上结合FOB/CFR/CIF术语的解说对两组术语进行比较,剖析前组术语的优势地点;第五部分首要从运送单据性质、法令适用等方面剖析推行运用FCA/CPT/CIP术语的瓶颈地点;第六部分针对第五部分的瓶颈剖析,提出处理推行运用后组术语的相关主张。总归,经过本文研讨,发现并剖析推行运用FCA/CPT/CIP术语问题,最终针对该问题提出处理办法,以期望对国际买卖实务有所实践辅导效果。
李威杰[7](2011)在《FOB术语下卖方船货联接危险防备之法令解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收拾在我国的领导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买卖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国际所注目。2010年我国对外买卖额达2.8万亿美元,稳居国际第三。我国作为国际上最巨大、最具有开展潜力的新式经济体已经在国际买卖中占有一席之地。我国的对外买卖出口中FOB的货量比年增加,已占到我国对外买卖出口的70%以上,且仍保持着上升趋势。与此一起FOB术语下关于卖家潜在的危险也使得我国的卖家在国际买卖中损失惨重。所以笔者尽己所能收集相关的材料与文献,以期总结出FOB术语下卖方所存在危险的共性以及相应的应对办法和防备手法。协助我国卖家能在国际买卖中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应对FOB术语下的卖方危险。本文共分4个章节榜首章:是对FOB买卖术语的概述,具体论说了FOB下买卖双方的权力责任联系,并以此为根底,一起针对部分国家对买卖术语的规矩与《Incoterms 2010》中规矩的不同之处做了论说。对FOB下卖方常见的几种危险进行了论说并提出了相应的办法。旨在使读者关于FOB术语下卖方的危险有一个全面客观的知道。第二章:首要剖析了船货联接问题的现状和表现方式,从时刻联接和装船费用承当两方面,以事例的方式对船货联接问题的现状做了收拾和剖析。让FOB下的卖方能直接形象的知道到存在的问题以及或许发生的危险,使我国的卖方知道到此问题的重要性,对此引起满足的留意。第三章:首要剖析了FOB下卖方船货联接中触及的法令要素,笔者首要对船货联接中危险的区分和当事人的辨认做了论说。知道到这些法令问题可以协助卖方处理船货联接中的职责分配和辨认邮寄人、收货人、承运人了解他们在法令上的位置。第四章:首要对船货联接的国内外立法现状做了收拾和概括。并提出了笔者个人关于船货联接危险的防备办法。
陈莉莉[8](2010)在《论FOB卖方在海上货品运送下的利益维护》文中提出我国作为出口买卖大国,FOB买卖占有80%的比例。可是因为买方担任签定货品运送合同和指定船只运送,比较CIF和CFR买卖,FOB卖方无疑面对着更多的危险。怎么维护FOB买卖下卖方的利益成为本文研讨的要点。本文榜首章首要论说了FOB买卖下买卖双方责任、FOB买卖在实践运用中应留意的状况、以及卖方的法令位置。文章指出卖方的法令位置首要表现为卖方取得自己记载为邮寄人的提单以及卖方取得别人记载为邮寄人的提单这两种状况。第二章则论说了卖方在FOB买卖下所面对的首要危险。包含:当提单记载卖方以外的别人为邮寄人时,卖方面对无法结汇、损失货品操控权和损失诉权的危险;当卖方持有记载自己为邮寄人的提单时,因无船承运人的介入,或许面对无船承运人诈骗的危险。第三章和第四章是本文的要点,侧重论说了怎么处理以上两个方面的问题,然后维护我国FOB买卖下出口商的利益。第三章指出当提单未记载卖方为邮寄人时,卖方的危险首要是因为我国法令对邮寄人的规矩存在缺点而形成的。我国《海商法》规矩了实践邮寄人的界说“邮寄人是将货品交给承运人或许与承运人有关的人”,立法原意是将FOB买卖下的卖方归入到邮寄人准则进行维护,但该准则在法令上没有清晰规矩实践邮寄人相应的权力和责任,在法令联系上又未能将它归入海上货品运送合同或提单法令联系,呈现了法令规矩和理论联接的空白,未能起到维护FOB卖方的利益的效果。针对这一原因,本文指出了在现在法令准则下为维护FOB下卖方的利益,最好是将卖方载入提单邮寄人栏内,使其实践邮寄人位置得以显示。此外,结合最新经过的《鹿特丹规矩》,笔者指出其间的“单证邮寄人”并不能很好的维护FOB买卖下卖方的利益。第四章首要剖析无船承运人介入时呈现的诈骗现象。文章首要论说FOB买卖下无船承运人介入时的法令联系,指出无船承运人诈骗首要是因为卖方所持有的无船承运人提单不具有物权凭据性质,因而卖方不能有用操控货品的物权。在处理对策上,笔者提出了卖方在实践中要慎重接纳无船承运人提单。具体办法是对境外无船承运人的资质进行查询、要求货代出具保函来确保凭正本提单放货以及防备信誉证中的软条款。
黄仙姜[9](2009)在《FOB合同中卖方的危险及防备办法剖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收拾FOB合同中,卖方无需投保及租船订舱,在出口买卖中往往遭到卖方的喜爱,可是FOB合同在给卖方带来便利的一起,也给卖方带来危险.文章从三个大方面讨论卖方在选用FOB买卖术语时或许呈现的危险,并针对这些危险问题,逐个提出具体的防备办法,期望能对我国外贸企业的长时间开展带来协助.
吴联选[10](2009)在《FOB买卖术语下诈骗的危险及防备》文中研讨指明本文以对FOB术语实质的剖析作为切入点,经过对该术语下买方诈骗危险的剖析,提出处理问题的办法及国内企业防止诈骗的相关对策。
首要简略简介论文所研讨问题的根本概念和布景,再而简略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讨处理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预备的观念或处理办法。
本文首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办理单元结构并具体剖析其规划进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选用叁个别离的TLB,TLB选用根据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撑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巨细,选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具体论说了四级页表转化进程,TLB结构安排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体系完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文献研讨法:经过查询文献来取得材料,然后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把握研讨办法。
定性剖析法:对研讨目标进行“质”的方面的研讨,这个办法需求核算的数据较少。
功用剖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剖析社会现象的一种办法,从某一功用动身研讨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仿法:经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类似的模型来直接研讨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描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