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送部发布无船承运事务存案及保证金交还等事项细则
从事无船承运事务的企业,应当在相关运营活动开端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存案企业基本信息。
依据《国务院关于撤销和下放一批行政答应事项的决议》中,关于撤销部分世界船只运送、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送、无船承运事务答应,下放部分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送答应事项的要求,5月15日,交通运送部在官网发布了有关详细事项的告诉。
针对业界重视的无船承运事务存案及保证金交还的详细流程,告诉中清晰,从事无船承运事务的企业,应当在相关运营活动开端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存案企业基本信息(包含公司称号、注册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
停止无船承运事务的企业,应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处理停止运营的存案。
无船承运企业为境外注册企业的,可任选一个运营事务实践产生口岸所在地省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处理相关存案手续。
针对保证金、保费交还事宜,告诉中称,以保证金为财政职责方式获得《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资历登记证》的企业,可于2019年5月至7月会集请求交还保证金(含利息,下同)。在退款请求公示无异议后,保证金将按程序及时交还。
其间,获得交通运送部签发的《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资历登记证》的企业,向交通运送部请求交还保证金。获得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签发的《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资历登记证》的企业,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请求交还保证金。
此外,以保证金职责保险为财政职责方式获得《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资历登记证》的,由保险合同两边自行洽谈保费退款事宜。
交通运送部办公厅关于世界船只运送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送事务相关批阅存案事项的告诉
依据《国务院关于撤销和下放一批行政答应事项的决议》(国发〔2019〕6号)关于撤销部分世界船只运送、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送、无船承运事务答应,下放部分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送答应事项的要求,经交通运送部赞同,现将有关详细工作事项告诉如下:
境内注册企业从事世界集装箱船(不含从事世界集装箱班轮运送的船只,下同)、一般货船运送事务,应至少具有1艘与运营范围相适应的船只,并在相关运营活动开端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存案企业相关信息(包含公司称号、注册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及其具有和运营的船只状况(包含中英文船名、IMO号、船旗、制作时刻、载重吨/箱量、总吨等)。
境内注册企业新增集装箱船、一般货船投入世界船只运送的,应当在船只投入运营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存案(包含中英文船名、IMO号、船旗、制作时刻、载重吨/箱量、总吨等)。
企业或船只不再从事世界集装箱船、一般货船运送的,应当在相关运营活动停止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存案。
1.从事无船承运事务的企业应当在相关运营活动开端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存案企业基本信息(包含公司称号、注册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停止无船承运事务的企业,应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处理停止运营的存案。无船承运企业为境外注册企业的,可任选一个运营事务实践产生口岸所在地省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处理相关存案手续。
1.以保证金为财政职责方式获得《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资历登记证》的企业,可于2019年5月至7月会集请求交还保证金(含利息,下同)。在退款请求公示无异议后,保证金将按程序及时交还。其间获得交通运送部签发的《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资历登记证》的企业,向交通运送部请求交还保证金;获得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签发的《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资历登记证》的企业,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请求交还保证金。
(1)交还保证金请求书。请求书中须清晰保证金退款账号信息并加盖请求人公章。境内请求人请求退款账号原则上应为请求人账号。境外请求人需在请求书中清晰境内一家组织的账号为退款账号,并供给与境内组织所达到运用其账号交还保证金事项的协议,供给该境内组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如请求人企业称号产生改变,需供给请求人称号改变核准告诉书复印件(境外公司应为相应证明文件)。
以保证金职责保险为财政职责方式获得《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资历登记证》的,由保险合同两边自行洽谈保费退款事宜。
境内注册企业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一般货船运送的,需至少具有1艘与运营范围相适应的五星红旗船只,应当在相关运营活动开端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存案企业基本信息(包含公司称号、注册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
境内注册企业新增集装箱船、一般货船投入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送的,应当在船只投入运营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存案(包含中英文船名、船只识别号、船旗、制作时刻、载重吨/箱量、总吨等)。
企业或船只停止运营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一般货船运送的,应当在运营活动停止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存案。
(二)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送事务答应。
境内注册企业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送事务,需至少具有1艘与运营范围相适应的五星红旗船只,并装备专职海务、机务办理人员各1名。企业应在相关运营活动开端前,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提出请求。请求材料包含:请求书、企业商业登记文件、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契合证明(托付安全办理的,供给托付办理协议和代管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契合证明。)、海务机务办理人员资历材料(包含适任证书、与本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船只材料(包含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法定检验证书)。省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结审阅,并作出答应或许不答应的决议。不予答应的,应当书面告诉请求人并奉告理由。
境内注册企业拟新增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或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力(自有或光租五星旗船)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送的,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提出请求,详细要求参照《交通运送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航线运送办理工作的告诉》(厅函水〔2012〕157号)履行,不再要求企业供给可行性剖析陈述、出资协议、验资陈述、运送合同、船只买卖发票;内河运送船只无需供给船只入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