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者运价存案施行办法的公告
为标准我国世界集装箱运送商场价格行为,保证运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运商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海运法令》(以下简称《世界海运法令》)第20条规则,施行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者运价存案。现将施行办法公告如下:
务是我国世界海运商场的重要事务之一。按照《世界海运法令》规则,无船承运人以承运人身份承受托运人的货载,收取运费,并承当承运人的相关职责。依据其职业运送运营特征和商场供需状况,无船承运人应结合本身的运营本钱,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送单证,供给相应的运送服务。无船承运人须以正常、合理的运价供给服务,制止以“零运价”、“负运价”方法承包货品。
按照《世界海运法令》及其施行细则规则,获得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资历的我国企业法人和获得运营进出我国港口货品无船承运事务资历的外国企业为运价存案义务人。
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者应存案我国港口至外国基本港的出口集装箱货品海运运价(Ocean Freight)起伏,即对外报价的上限和下限。存案的运价起伏应正常、合理,并高于与班轮公司签约的协议运价。
基本港是指在交通运送部确认发布的规划内,无船承运人供给服务的运送船只直接挂靠的港口。
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者依据企业状况和运营规划,自行确认运价起伏,并应按照上海航运买卖所经交通运送部存案赞同的格局报备。
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者可依据实际状况自行调整运价起伏,存案的发布运价起伏自受理之日起满30日收效,但本办法收效后初次存案的运价起伏自受理之日起收效。
交通运送部指定上海航运买卖所为运价存案受理组织。上海航运买卖所应依据本办法拟定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者运价存案操作攻略,并供给相应的技术服务。
各有关省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和港口航运管理组织应加强对本地区世界海运商场监管,加大现场查看力度,对违背《世界海运法令》的企业,应责令其期限改正,并向交通运送部陈述。
(一)未按规则实行运价存案手续或未履行存案运价的,按照《世界海运法令》第49条规则,责令期限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如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者存案的运价超出正常、合理的规划,低于与班轮公司签约的协议运价,严峻违背同一航线平等规划运营者的均匀运价水平,或许对公平竞争形成危害的,交通运送部按照《世界海运法令》第五章规则施行查询。
查询期间,被查询人应将每航次的一切有关运送单证、运费发票、服务合同文本、管帐账簿等有关材料照实供给给查询机关,不得回绝查询或藏匿真实状况、谎称状况。对回绝查询或不照实供给查询材料的,按照《世界海运法令》第53条规则,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查询,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者对公平竞争形成危害的,按照《世界海运法令》第40条规则,将采纳责令修正有关协议、约束班轮航班数量、间断运价本或许暂停受理运价存案、责令定时报送有关材料等约束性、制止性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