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念|融资租借回租合同的法令定性初探
作者 魏元武,从事民商事类诉讼事务十余年,专心于融资租借合同理论及实务探求。现为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融资租借事务研讨委员会副主任
近期,几个关于轿车融资租借合同的判例,在业界引发了不同视点的争议。笔者在从事民商事类诉讼事务的十余年中,专心于融资租借合同理论及实务探求;对融资租借合同的法令规则、法理性质和实务事例有比较广泛的涉猎,借此就现在碰到的几个典型事例进行剖析,以供讨论。
大体说来,回租型融资租借作为一种“非典型”的融资租借办法,有其特别性,但回租型融资租借合同在法令定性上归类为融资租借合同并无问题。其次,关于融资物品的物权承认,应该依照民法对动产和不动产的相关规则承认。实则,租借物典当给租借人实为维护租借人的一切权,并非租借人获得典当权。
1、《合同法》第237条 “融资租借合同是租借人依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借物的挑选,向出卖人购买租借物,供给给承租人运用,承租人付租借金的合同。”
2、《融资租借司法解释》第1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则,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力和责任,对是否构成融资租借法令联系作出承认……”。
3、《金融租借公司处理办法》第4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事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卖给租借人,一同与租借人签定融资租借合同,再将该物件从租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借办法”。
4、《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事务中承租方出售财物行为有关税收的公告》规则,“融资性售后回租事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意图将财物出售给经同意从事融资租借事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财物从该融资租借企业租回的行为。”
融资租借尽管一同包含了“融资”和“租借”的性质,但它一方面差异于传统的融资联系,另一方面亦差异于传统的租借联系。对此,学者们对融资租借法令联系的界定曾保留着几种彻底相异的建议。支撑者较多的建议包含特别租借说、附条件分期生意说、告贷生意说、动产担保说、独立生意说等,每种建议皆有其各自的理由,在融资租借职业开展前期争议不断。
独立生意说是我国现在被遍及采用的建议,其建议现代融资租借合同法令联系是依据商场所需依据传统租借合同法令联系开展而来的,系在生意合同法令联系、租借合同法令联系的根底之上开展起来的一种独立、新式、自为一类的三边生意联系。其根本特征为融资为意图,融物为手法的一种共同的生意办法。
融资租借合同的法令性质应定性为一种独立的生意。首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融资租借系由三类主体、两类合同的权力责任相互交融在一同不行别离的独立的联系。融资租借合同法令联系既继承了生意和租借的性质,但一同也独立于生意与租借,融资租借是一类交融了生意及租借两种性质,而且体现融资担保特色的独立生意办法;其二,融资租借合同法令联系中的租告贷项不光包含了租借融物本钱的全体或大大都,还包含了租借方的合理赢利,这种特征突显了融资租借资金融通与融物相统一的特别生意方针。我国《合同法》把融资租借合同当作一类独立的有名合同进行规则的办法,正印证了前文所述的融资租借是一种差异于生意、告贷、租借、托付等办法的独立生意办法。
典型的融资租借办法是直租,此刻存在三方主体,即出卖人、租借人(买受人)、承租人。可是,当融资租借的出卖人与承租人主体同一之时,就呈现了售后回租的景象。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为了完结其融资意图,将其自有物的一切权转让给租借人,再从租借人处租回的生意办法。售后回租是出卖人与承租人同一的“非典型”融资租借办法。在我国的融资租借实践中,售后回租事务占有了相当大的比重,这在前几年的轿车消费性金融范畴体现的尤为杰出,对部分租借公司而言,售后回租事务占比乃至超过了80%。
回租型融资租借作为一种“非典型”的融资租借办法,有其特别性,但回租型融资租借合同在法令定性上归类为融资租借合同并无问题。
一般而言,融资租借物应当具有可流通性、实体性、非耗费性、一切权和运用权可别离等特色。具有上述性质和特色的融资租借标的物都不至于影响融资租借合同的定性和效能。尽管在实在产生的商场生意实践中,或许存在不契合上述特色的融资租借物的状况,如单个急进的融资租借公司公司将知识产权也作为融资租借合同的标的物,但笔者以为这是尝鲜性的“摸石头”般的生意行为,至少在当下我国,还不是遍及的一种融资租借合同生意办法。当下干流的法学观念仍是以为融资租借物应当具有可流通性、实体性、非耗费性、一切权和运用权可别离等特色。
此外,很重要的一点是,租借物客观存在且一切权由出卖人搬运给租借人,系融资租借合同差异于告贷合同的重要特征。也便是说,融资租借联系的建立需有承认的、客观存在的租借物,且产生实在的法令意义上的一切权搬运。此即融资租借合同有必要具有融物性特征的要害要素之一。
鉴于融资租借合同中标的物的价值决议了承租人的融资租借金额,也即融资租借合同中生意联系的租借物出让价款。因而,租借物的价值应当契合一般的价值规范,不然或许存在名实不符问题。假如租借物的价值显着高于融资金额,假定该生意是出于两边实在志愿,并不存在其他法定的无效景象,只宜视为出卖人(或承租人)贱卖租借物,融资租借合同自身应合法有用。假如租借物的价值显着低于融资金额,极有或许导致合同性质的改变。由于租借物的价值显着低于融资金额,实践上是仅有融资租借之名义,而无融资租借之实质内在。能够浅显的类比为“挂羊头卖狗肉”。从哲学意义上讲,能够承以为定量的改变终究引起事物定性的改变,即超出了法令概念所界定的融资租借合同的范畴,变成了民间假贷合同或其他法令联系。
融资租借合同中的租金,首要和融资款挂钩,其构成是融资款及相应的赢利、处理本钱等;租金其实是承租人获得融资款的对价。而在运营性租借中,租金取决于租借物的耗费;租金其实是承租人获得租借物运用权的对价。
融资租借合同是集生意和融资于一身,实质上是以融物的办法完结融资。融资是其魂灵和底子意图。也依据此,乃至一度法学理论中将融资租借合同也归归于“告贷合同”的范畴。因而租金的构成与告贷合同项下还款的构成并没有实质的差异,均是在本金的根底上核算相应的收益(租息或利息)。
在融资租借生意中,融资是两边生意的底子意图;融资租借合同中的租金是承租人获取融资款的对价。此点在售后回租型融资租借合同中体现得尤为显着。承租人将其自有的租借物出售给租借人的生意意图是清楚明了的:为了融资。(或许浅显直接点说便是为了“告贷”)在此生意结构中,承租人付出的对价,也即租借人的合同意图:租金。从这个视点上说,融资租借合同与假贷合同在生意实质上笔者个人以为是没什么差异的。从生意的外观方面调查,放下租借物一切权改变因从来调查,融资租借合同与假贷合同也没什么底子性的差异。两者都是一方融资(告贷),另一方还本付息。只不过假贷合同偿付的金钱首要是包含告贷本金和利息的还款,融资租借合同偿付的金钱首要包含融资款本金及租息的租金。或许正由于上述两个类同点,实践生意中,特别是轿车消费类金融范畴,很多的自然人生意主体固执的将回购型融资租借合同承以为民间假贷合同。
融资租借生意有三方当事人,即租借物出卖人、租借物租借人(购买人)、承租人;两个权力责任联系,即租借物出卖人与租借物租借人(购买人)系生意联系,租借物租借人(购买人)与承租人是租借联系。售后回租型融资租借合同彻底契合此特征。在一般性的融资租借生意中,租借人与购买人身份是堆叠的;承租人与出卖人身份不堆叠。而与一般性融资租借合同不同的是,在售后回租型融资租借生意中,承租方人一同是租借物的出卖人。承租人在出卖自己一切的租借物时获得融资款,一同损失对租借物的一切权。其生意身份虽有竞合,但权力责任是清晰的,也是契合一般性融资租借合同的特性的。
一般的融资租借合同是租借人依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借物的挑选,向出卖人购买租借物,供给给承租人运用,承租人付租借金的合同。售后回租型融资租借合同承租人对出卖人、租借物的挑选,能够理解为他挑选了自己做出卖人,自己一切之物为租借物。这种挑选是其自决行为,且于法不悖。应当合法有用。一般的融资租借合同租借物的交给办法一般为实践交给,即由租借人或出卖人将租借物实践交给给租借人。而售后回租型融资租借合同因租借物在生意前为承租人一切且实践操控,生意后仍然由承租人实践占有且持续运用。两边为快捷功率计,租借物的交给办法一般状况下为观念交给,如约好租借人将融资款实践付出给承租人即完结租借物的交给。
从合同相对性理论动身,典型的融资租借合同咱们更多重视的是租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约好,即融资租借合同两边的权力责任。详细说,承租人会要点重视租借人有没有依照合同约好(自己挑选)向出卖人付出融资款并保证己方顺畅获得且正常运用租借物,租借人会要点重视承租人有没有准时足额付出金租。
在此要特别强调的是,生意中不管两边以何种办法完结租借物的交给,一定要完结租借物一切权在法令意义上归为租借人。此“惊险一跳”应当视为生意能不能在法令上被承以为融资租借合同最要害的一个标杆。咱们以回租型的轿车融资租借生意为例来看:
榜首,从物权特色上,车辆归于特别动产,依据物权法定准则,一切权的承认应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则为准,即动产的转让以交给产生法令效能,公安机关的挂号仅作为对立第三人要件。
其次,关于典当挂号的。依据融资租借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项规则的“租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借物典当给租借人并在挂号机关依法处理典当权挂号”,该项规则系对实践中租借物一切权无法定挂号机关,租借人经过托付承租人将租借物典当给自己的办法处理典当挂号从而获得挂号公示效能的变通做法的认可,并非对典当权物权效能的承认。
第三,租借物典当给租借人实为维护租借人的一切权,防止其他人依据好心获得准则对租借物建议权力的办法,要点并非对租借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而是维护其一切权。
据此上述三项论说,租借人在生意前期承当了较多的危险和本钱,经过典当办法下降后续危险是合理操作。
在轿车融资租借职业的实务操作中,大都融资租借公司在与客户签定融资租借协议后,并未在车管所将车辆挂号一切人改变为融资租借公司、但两者之间签定典当协议的操作也是依据上述考虑。依据《物权法》和公安部有关规则,车管所的车辆挂号不是一切权判别的仅有依据,融资租借合同能够约好,租借人向承租人付出融资款后获得车辆一切权;仅仅车辆长时间在客户手中运用,为保证产业安全,才经过典当和装置GPS的办法保证权益。这种状况,车辆典当给租借人实为维护租借人(融租公司)的一切权。
这是本律师署理的一同售后回租型融资租借合同纠纷案子,包含一审和二审。放下其他问题不管,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争议的焦点是“融资租借合同”的法令定性问题,便是该案应归类为一个民间假贷合同,仍是一个融资租借合同纠纷案子?
笔者以为,本案初级法院和终审法院都值得点赞。两级法院均承认:该案中的售后回租型融资租借合同现已依法建立并收效。对承租人所言该案应归于典当合同纠纷或民间假贷合同纠纷的观念予以否定。
“轿车租借合同约好T公司依据S女士的要求向S女士购买车辆,并租给S女士运用,S女士向T公司承租并运用该租借车辆。T公司在付出S女士租借车辆购车款后,即获得租借车辆的一切权。”此查明的现实清楚描绘了此案为售后回租型融资租借合同的根本现实。
1、该租借物为车辆,具有可流通性、实体性、非耗费性、一切权和运用权可别离等特色,最要害的是租借人已依约向承租人付出融资款,即经过观念交给的办法获得租借物的一切权。
2、从标的物价值视点来看,本案所涉的融资款没有显着高于租借车辆价值,实践上比生意时租借车辆的商场价值更低,故不存在以融资租借之名行民间假贷之实的问题。
3、从租金构成的视点上看,本案租金显着是考虑融资款本金、合理赢利及运营归纳本钱而构成的对价,并不是依据车辆运用耗费的对价而构成的租金。
4、从合同权力责任视点调查则更清楚了:租借人向承租人供给融资款(也为车辆转让款),承租人将车辆一切权搬运给租借人,并依据融资本钱等要素向租借人分期付租借金,且占有运用租借车辆。整个生意结构便是一个十分清楚的售后回租型融资租借。
(为防止行文过于冗长,以下几个事例我仅只供给案号及案子概览,有爱好了解概况者可上我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判决书。)
(2016)鲁14民终2151号案子中,鸿*公司以5,228,000元购买的机器设备,却约好以10,642,000元的价格卖予仲*公司以处理售后回租。
(2015)滨民初字第1690号案子中,奇*翔农业公司一切的机器设备实践价值为38,352,715.86元,而融资租借合同中租借物的购买价款为20,000,000元。
两个案子的争议焦点是:租借物低值高卖或许高值低卖,融资租借合同是否有用?
关于(2016)鲁14民终2151号案子,最高院民二庭负责人就《融资租借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时说到,“关于实践并无租借物,或许租借物低值高估,以融资租借之名,行告贷、告贷之实,人民法院仍应依照其实践构成的告贷合同联系处理”。因而,在法院承认租借物存在“低值高卖”的状况下,根本会依照告贷合同联系进行承认。
关于(2015)滨民初字第1690号案子,法院以为,《融资租借合同(回租租借)》系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内容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故该合同合法有用。被告以租借物高值轻视为由建议该合同名为融资租借法令联系实为告贷法令联系,没有现实和法令依据,法院不予支撑。
D先生与甲公司签定了《轿车生意合同》,未付清货款,购买车辆挂号在D先生名下。后,D先生及案外人G先生、甲公司合意,签定了《融资租借合同》,约好:“租借人乙金融租借有限公司,承租人D先生,出卖人绥中县**轿车生意有限公司,请求融资金额336500.00“。
案子的争议焦点是:合同权力责任联系与不契合融资租借联系时,《融资租借合同》是否能够吊销?
D先生与甲公司实践构成生意合同联系。因乙租借公司不是车辆一切权人,而D先生、乙租借公司签定的融资租借合同中约好由D先生即车辆一切权人向其交给租金,显失公正。而D先生因生意合同一向向甲公司履行责任。为此,D先生要求撤D先生、乙租借公司之间签定的《融资租借合同》,应予允许。
在售后回租事务中,生意方身份虽有竞合,但权力责任有必要是清晰的,也须契合一般性融资租借合同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