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租借企业有关印花税方针的告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当地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速飞机租借业开展的定见》(〔2013〕108号)的有关精力,促进飞机租借业健康开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方针告诉如下: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飞机租借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当地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速飞机租借业开展的定见》(〔2013〕108号)的有关精力,促进飞机租借业健康开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方针告诉如下: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飞机租借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